《湖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民意

2018-02-09 09:24 来源:楚天都市报 责任编辑:李好

维修资金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

  昨日,《湖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政府门户网公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稿提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同类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同时,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成为业主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时书面告知、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买受人交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其交付房屋。

  意见稿提出,维修资金只能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征求意见稿》指出,一次使用维修资金5万以上或单项使用维修资金3万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鼓励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维修单位,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工程监理和验收。

  意见稿提出,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在代管维修资金时,每月必须与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使用、管理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业主对维修资金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次征求意见截至3月30日,公众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27-68873392;传真:68873057;电子邮箱:316417571@qq.com。(记者 陈凌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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